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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劳动法
2003-02-20 14:26
  脑力和体力劳动的目的是创造财富,是出自人们的自愿,不能简单地把劳动力看作是商品。劳动者工作是为了有所收获,使生存状况不断改善,使他们能养育后代。雇主必须使被雇佣者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并能维持其家庭。

  赤道几内亚政府认为劳动生产出来的产品将确保国家有步骤地向前发展,使国民不断改善生存条件。

  必须调整社会结构,使教育、卫生、住房、儿童保健、青年身体素质不断改善。为达到这些目标对现有的劳动和保险法进行变动是完全必要的。

  如果劳动机会均等和新尊重人权在我国较好执行,劳动法的各个条款都能够实施,将会使我国社会的各阶层受益。

  从另一方面讲,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化工产品的生产,机械化操作等会带来新问题、产生新的疾病,需采用新标准来协调劳动者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必要的保护、避免患职业病、老有所养、死有人管。劳动法的实施使劳资双方在和谐的气氛中确定双方各自的利益。

  1985年6月12日国际劳动协会达成的协议已获我国政府批准。这协议具备法律的效力。根据此协议我国对原在1984年6月20日第11号法令通过的劳动法进行了修正。

  本劳动法授于所有人的利益和权利是不可推卸的。

  鉴于以上所述,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的建议下,经各部委在1989年12月18日的协商,在22日和23日举行的人民代表会议上一致通过本劳动法。

第一篇 总纲

第一章 基本原则


  劳动是人们参加生产的过程,从事脑力和体力工作,根据各人的意愿选择工作,美好他们的生活,同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劳动是以下各项原则的根本。

  1、 劳动者是赤道几内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和经常的关照。

  2、 所有人都有参加劳动的权利。国家力求使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一份工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为达到这个目的,国家制订和实施各种措施来增加就业机会、确保自由择业和按专业安排工作。

  3、 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劳动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这与城市公益劳动和社团决定做的一些工作不应该存在矛盾。

  4、 在就业机会和待遇上每人享受同等机会,不应歧视任何人,也就是说不应该因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不同、社会地位或参加工会不同而受歧视。除此外,国家将采取措施为年龄大、工作能力差和失业工人安排工作,采取补贴或帮助等办法为这些人提供就业机会。

  5、 本法令是民众性的。

  6、 本法令所规定的权利无权宣布无交或转让。尽管如此,一些调解或解除性协议,劳动者放弃某些权利是可以容许的,但必须在劳动或法律部门监督下进行。

  7、 国家将全力推广在劳动和雇佣者之间采用合同制办法来确定劳动条件,并通过调停和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

  8、 国家将制订某些措施,并付以实施,使一些小企业也按劳动的规定办事。

  9、 将制订某些条款确保国家工程按本法执行。

  10、 所有法令和指示都要译成西班牙语。

  11、 城市领导部门、军事当局和赤道几内亚民主党党部协助工作,以确保劳动法的实施。

  12、 在劳动部规定的范围内可给予免锐。

第二章 目的


  1、 本法令让雇主在管辖和领导生产中有章可循。

  2、 在本法令所规定 的范围内由企业、单位和集团公司的法人指挥和领导工作。

第三章 范围


  1、 本法令适用于赤道几内亚经营的所有公司、企业和部门,但不否定能为劳动者提供更好条件的规章、条例、集体或个人的劳务合同。

  2、 本法令适用于国内的劳务合同,也适用于赴国外的劳务合同。

第四章 例外


  本法令可允许发生下列例外:

  1、 特殊机构人员的工作。

  2、 法律机构认可的强制性劳动和国际协作所规定的强制性工作。

  3、 作为友好活动自愿干的临时性工作。

  4、 为其他国外交使节和使、领馆干的工作。

  5、 家庭雇工为搞好与雇主的关系主动干的工作。

第五章 依据


  1、 根据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劳动范围、权利和义务:
  A、 基本法、本国与国际有关组织的签约、其它法令或规章。
  B、 集体合同。
  C、 劳务合同。
  D、 习惯做法。

  2、 所订措施和条款必须符合法令的原则。可根据新的劳动法制订新的执行条款。

  3、 劳资双方如果对某些措施与办法理解不同,原则上首先考虑劳工的理解方法。
 
  4、 如果对某些细节未作具体规定,可按传统或习惯的做法进行处理。


第二篇 合同的签订与实施

第六章 劳务合同


  1、 劳务合同是一种契约,通过这种方法一法人为另一个人提供工作,并支付工资。

  2、 劳务合同中一方提供工作,另一方接受工作,而不是相反。

第七章 方式


  1、 劳务合同可分限期和不限期的。承包工程一般为不限期的。

  2、 劳务合同可以是限期的,或以完成某项工程或工作作为期限。这类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最长以六个月为期限,可以续订,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B、 短期替补另一工人空缺。
  C、 提供工作量有限,时间不超过两年。
  D、 工作是季节性的,无法长期雇佣。
  E、 如果一公司或企业需招收相当数量的人员,时间为两年,需要获得劳动部门的批准。先订期限为一年的合同,再续订一年。

  3、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期限,就自动变成不定期工人。任何违反定期合同或以工程为期的合同,只要违反者是雇主,都自动变成不定期合同。

  4、 签订合同期可以有一个月的试工期,特殊工种为三个月。特殊工种应有文字说明。

第八章 家庭雇工(佣人)


  如果工人在雇主家中或规定地点干家务,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开始工作的日期、工资待遇等双方感兴趣的事项,把一份交给被雇者。

第九章 雇工在居住地以外的地区工作


  当雇工在远离住地的地区工作,雇主必须在开始和结束时支付旅费。如长期雇佣,雇主必须在三个月内支付雇工的配偶和孩子们的搬迁费用。

第十章 在国外工作


  如果雇佣工人去国外工作,雇主需支付出国和归国的旅差费。如更改工作地点,旅差费也由雇主承担。如雇佣时间达一年以上,雇主需为他的配偶和二个孩子支付出国费用。如雇主不在赤几,他还将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劳动部,用来支付出国费用和还债。

第十一章 童工


  1、 禁止雇佣不足十四岁的童工。

  2、 如果孩子已满十三岁,能干一些力所能及,不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孩子又没有上学,在有关部门同意下,可让他接受技术工种的指导,并参与工作。

  3、 十二岁以上的孩子可参与手工艺的加工或农业方面的轻活,但需要获劳动部门的批准。雇主应密切注意他们的身体状况和教育问题。

  4、 从身体状况,安全生产和道德观念上考虑,超过十六岁的青年能参加正常工作。如雇童工需要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在他们的监督之下。童工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劳动部门可把参加某些工种的年龄提高到十八岁。

  5、 需要与童工的父母亲或合法保护人签订合同。

  6、 雇主必须付给童工工资及其它费用,违者罚款。

第十二章 学徒工


  1、 雇主可雇佣学徒工,时间为六个月,专门传授一门技术,使他们能胜任某项工作。
 
  2、 学徒工工资是正常人的一半。

  3、 双方都有权中止学徒期,不必支付赔偿费。当学徒工年龄达正常工作年龄时,学徒期结束。

第十三章 助手


  可通过合同雇佣人员作为助手。

第十四章 承包商


  1、 当某人需要一位承办人来完成某项工程时,需当着受雇人员讲清承包的内容,由承包商具体指挥。劳动部门有权监督工程的经营状况,使雇工获同等权利,不因项目承包而降低工人的待遇。

  2、 承包商根据规定利用他本身的条件完成工程。

  3、 劳工部门对此进行监督,防止因承包而影响工人的收入。

第十五章 受多家公司雇佣


  如果一人受多家公司雇佣,本法令接受这种现实,多家公司都必须尊重与他签订的合同。

第十六章 雇主的更换


  1、 更换雇主不应影响原订合同。当某公司或企业更换法人,原订合同条款不变。如因此而辞退工人将被看作是无辜辞退工人。

  2、 企业法人更换时间不足六个月时,新雇主作为原雇主的代理人出现,超过六个月就是直接责任者。如果有纠纷分别以间接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身份出现。

第十七章 合同的形式


  1、 不管合同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须以事实作为根据。

  2、 必须以文字的形式出现。

  3、 如未按第二条办理,雇主应向劳工当局和受雇工人提供实况,并接受罚款。

第十八章 雇员的择业


  劳动部门将设法多提供就业机会,提倡自由选择工作。为达到这个目的,劳动部将统计所需人员和待业人员的专业情况,并研究劳动市场和确定解决的方案。

第十九章 合同的签订和研究


  劳动部门将关注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关心合同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章 就业报告


  各企业、公司每过三个月向劳工部门汇报就业情况,包括人数、名单、职业和工资收入等。


第三篇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章 准则


  1、 劳务合同是以劳动法为准绳,要求签约双方按规定办事。

  2、 劳务合同应该明确易懂,使所雇者了解应提供的服务、情况、条件、工资待遇等。报酬应该与付出的劳动相符合。

第二十二章 雇主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执行个人和集体合同中,雇主有权领导、组织和管理生产,使职工的工作获得最大的收益,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 制订内部规定,需经过劳动部门认可,如工作时间变化、上下班控制、职工安全措施等。
  B、 劳动时间的变化以不造成对工人身体健康损害为原则。
  C、 职工工作的变化需与其合同符合。

第二十三章 雇主的义务


  1、 为雇工提供相适应的工作。

  2、 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关照。

  3、 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

  4、 尊重被雇佣的工人,不准在语言或行动上伤害他们。

  5、 处理雇员时,他们有权利持不同的意见。

  6、 不干涉雇员的宗教信仰。

  7、 与本法无关的事不准罚款。

  8、 不准体罚。

  9、 在工作时间保持良好的道德和习惯。

  10、 根据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四章 劳动者的权利


  1、 劳动者应享受下列特殊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A、 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B、 有效益。
  C、 不受任何歧视。
  D、 从事某种专业工作。
  E、 有休息和在良好、卫生的环境下工作的权利。
  F、 受尊重。
  G、 按时根据合同获取工资。
  H、 劳务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I、 专业学会的活动。
  J、 协商。

  2.受雇者不能放弃本法所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五章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是:
 
  1、 根据合同完成应做的工作,在雇主或其代表的指挥下,在规定时间、方法和地点正确完成任务。

  2、 行为端正。

  3、 忠诚于雇主,禁止干有损于雇主的事情,保守行业机密。

  4、 按时上、下班,有事事先请假,讲明理由。

  5、 合理使用工具和材料。

  6、 假期不工作。

  7、 避免人身伤害事故,注意他人安全,注意保护设备

  8、 当作业出现故障时及时补救。

  9、 其它法律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篇 服务


第一分篇 劳动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六 章 概况

  1、 国家将颁布专门条例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现况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为达到此目的,将成立企业家组织、劳工和待业组织,商讨如何改善劳动条件,使劳动法所规定的条款能得到实施。成立专门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建立事故与职业病档案。
  
  2、 关注劳动的环境和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A、 有利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良好道德风尚的培养和行为的端正。
  B、 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有时间提高业务和从事社会活动。
  C、 避免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 雇主需按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办事,采取措施,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提供医疗条件和药品,使劳动者能去医院治疗职业病和在工作期间所患的疾病。特别要注意年龄小的职工、怀孕妇女、残疾者和在危险岗位上工作的人。
第二十七章 雇主应承担的工作
下列属于雇主应该做的工作:

  4、 工人们必须按规章和措施办事。
 
  1、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职工安全和保持环境卫生。当改变工作时间、引进设备和对危险工作岗位更应该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工人、其合作者或第三者出现危险。要关心与化学物质、生物制品和其它有损身体健康环境下工作的职工,使他们的健康与安全有保障。

  2、 如有可能应为劳动者提供服装和劳保用品,防止事故的出现和保护雇员的健康。

  3、 避免事故与职业病。

  4、 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雇主的经济能力和劳动部门的意见来确定医疗保健的规模和可能性:提供医疗、类似服务或提供药品等。

  5、 把职业病、事故和在劳动中出现的不正常病情及时通告保险公司(INSESO)。

  6、 调查劳动事故和造成职业病的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7、 记载劳工工作场所的环境和劳动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操作。

  8、 让雇工参加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9、 配合卫生部门根除地方病。

第二十八章 劳动场地


  雇主必须关注劳动场地,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的宽度和高度适合于工人的作业和产品的堆放等。

  2、 卫生设备的安装:包括饮用水、急用药等。

  3、 危险品需储藏在安全的地方,不要乱倒垃圾。

第二十九章 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工作


  1、 关注那些对人体有影响的工作。伤害人体健康的因素可以是设备本身造成的,可以来源于加工的物质或固体、液体或气体废料。储藏的有毒物质,也可以是产生的紧殖性、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质,或是因为缺乏资料和没有经验造成的。

  2、 雇主应采取下列措施:
  A、 对某些机械安装安全设置。
  B、 采取更合理的物质来代替危险物品或产品,改善生产技术或操作方法。
  C、 禁止有毒物质接触的人需采取安全措施。
  D、 对与放射性物质接触的人需采取安全措施。
  E、 在偏僻和生产条件好的地区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F、 如无法避免雇工与有害物质接触,应改装通风设备,采用除尘、烟、煤气、纤维、雾或有毒气体的装置。

第三十章 重量限制


  1、 在港口、码头和其它工作地点,禁止人力来装卸超过六十一公斤袋装、捆绑或其它方法包装的物品。

  2、 搬运物品的距离一次不能超过一百米,重量不超过六十一公斤,超过重量的物品应该借助于工具。年龄小的或妇女一次搬运的重量不能超过三十公斤。

  3、 超过一千公斤的运载物在内河运输或航海运输时需注明其重量,如不能注明确切的,可提供估计的重量。

第三十一章 身体检查


  从事危险工作和负责食品的检验、加工和运输的人员需要定期作卫生检查。

第三十二章 投资


  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劳动条件,有关当局将对有利于这方面的投资提供方便和优惠。这类投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优待。

第三十三章 安装


  当企业安装设备或对老设备进行改造时,需要在劳动部门的监督之下。他们将关注新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法律部门所规定的要求。观察安装的设备与场合能否对工人的健康造成伤害或危险。

第三十四章 卫生和安全委员会


  1、 将成立卫生和安全委员会分别为企业和劳动部门当参谋,争取改善劳动环境和监督生产。

  2、 卫生和安全委员会应该分等级:国家级、省、地区和企业级。由企业家、劳工代表和一位劳动部视察员组成,由视察员负责。为了产生一位企业主或劳工代表,应分别向劳动部门提供三位候选人,也可直接推选、

  3、 被推选上的劳工代表,单位将为他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委员会工作期间可短期脱离他原来的工作,一直到他离开委员会后三个月。


第二分篇 职业风险

第三十五章 职业风险的责任


  1、 雇主必须去"社会保险部"为他的雇工注册,学徒工也应包括在内。

  2、 如果雇主没有为他的雇工与学徒工注册,如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雇主将承担责任。"社会保险部"为已注册的职工提供服务,雇主需要上交一定的费用。

  3、 尽管"社会保险部"提供服务,当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时雇主同样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章 劳动中出现的事故


  1、 劳动中出现的事故是指在工作中雇工的身体遭受伤害: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可以是马上发作的,也可以是在事后出现的,可以是外力的直接碰撞,也可以是长期积累而造成的病。都称为劳动事故。

  2、 如发生以下情况也称为劳动事故:
  A、 在工作时间或地点外为完成雇主交代的任务时造成的伤害。
  B、 当雇工在工作场所和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发生的伤害。
  C、 在劳动中由第三者造成的对另一个工人的伤害。
  D、 从住地到劳动场所或从劳动场所回住地的路上发生的。

  3、 下列情况不能称为劳动事故:
  A、 他人有企图的伤害,或牵涉到一刑事案件、
  B、 与劳动无关的,非雇主能力所能避免的伤害。

第三十七章 职业病


  1、 职业病是雇工由于从事某种工作或因劳动所处条件和环境造成的疾病,可以是突发的,也可以是慢性病。

  2、 由于某种职业病带来的后遗症,或者是停止工作后迟迟发作的、因劳动而发生的疾病。

  3、 某种疾病或者是中毒,如果情况如下述图表所列,产生的不适影响工人的身体健康,将被列为职业病。

第三十八章 失去工作能力


  对在劳动中发生的事故或职业病,雇主要进行赔偿。根据雇工的身体受伤害不同,赔偿可分为五种:短期失去工作能力。长期部分失去工作能力。长期全部失去工作能力。严重残废和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十九章 短期推动工作能力


  指对雇工一年中能治愈的职业病或事故中造成的伤害。超过一年将变成长期部分失去工作能力一类。

第四十章 长期失去工作能力


  指对那些需要长期治愈超过一年以上不能治愈的职业病或事故中造成的伤害称为长期部分失去工作能力。

第四十一章 长期全部失去工作能力


  指雇工因患长期不能治愈的职业病或劳动事故中出现的伤害使他完全失去干原来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二章 严重残废


  指雇工因患长期不能治愈的职业病或劳动事故中出现的伤害,使他完全失去干活的能力。

第四十三章 生活不能自理


  所患职业病或劳动事故,使某雇工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照顾。

第四十四章 风险金


  1、 当雇工出现失去工作能力的残废时,将由"社会保险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每月支付一次。

  2、 在法律机构的同意下上述规定金额可一次性支付,但起码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个:
  A、 对受伤害者进行新职业培训所需费用。
  B、 受伤害者用来购置动产或不动产。
  C、 用来建造车间,工作场所,做买卖等使受伤害者能用来维持今后的生活。
  D、 如果是非赤几公民用作回国的路费(不再返回)。

第四十五章 保证和优惠


  1、 社会保险费由雇主交纳,保险赔偿不能转让,不能用作抵押,不能征税,不能中断,应按有关规定支付。

  2、 赔偿费用将支付给有关人员或法律规定的家属,使他们获得应有的偿。

第四十六章 死亡判断


  如果在劳动中发生事故,雇工失踪时间超过三十天以上,就被看作他已死亡,其家属有权获得赔偿金。尽管可能发生雇工再次出现的现象,但在当时需作赔偿。

第四十七章 职业风险及补偿


  当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受害者在身体恢复期间,或证实雇工已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有权得到下列补偿:
  A、 内、外科诊费和药费或其它因治疗疾病需要的费用。
  B、 其它辅助医疗费用和用来减轻疾病痛苦的费用。
  C、 根据劳动部门所确认的需要矫形的费用。
  D、 患者需要去治病和返回生活地点的路费,旅费、


第三篇 劳动和休息时间

第四十八章 每天和每周工作时间


  1、 除了本章所容许的例外,白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八小时。晚间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混合工作时间分别不超过七小时和四十二个小时。

  2、 吃饭与休息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内,但雇工不能离开工作场地外出。

  3、 早六点到晚六点是白天工作时间。晚六点到早六点是晚间工作时间。混合时间中晚间作业时间不能超过三小时,超过三个小时全部看作是晚间工作时间。

  4、 领导干部、雇主好友、间断工作人员、家庭雇工和某些与大自然有密切联系的工作时间不按上述方法计算,但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中间休息时间不能少于一小时。

  5、 雇主和雇员协商后,每星期可休息一天半,但每天工作时间不能增加一个小时以上,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上述规定。

  6、 有些跟随机械操作的工种每天工作时间能超出。但每三周或更短时间内的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

  7、 不足十八岁的雇工白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六小时,中间应有休息,可用来吃饭、学习或专业培训。在手工艺待业工作的人经劳动部门同意,不足十八岁的人也可在晚间工作。

  8、 当听取某些组织的反映后,劳动部门可以决定缩短某些危险,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或使人提前衰老工作的时间。

  9、 晚间工作六小时,白天和晚上混合工作时间为七小时,所获工资待遇与白天工作八小时相同。其月工资的计算方法可按轮班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十九章 超时工资


  1、 每天超时工作不能超过二小时,每年超时不能超过二百小时,超过这界限需要征求劳动部门的批准,超时工作必须是自愿的。

  2、 如发生下列情况超时工作将不受限制:发生意外事故、安装的紧迫需要、上级命令等。但应注意不要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时间。

  3、 每天记载超时时间,每星期统计一次告诉职工。在发工资时应该注明。

  4、 夜间工作不准加班,有特殊情况,需要劳动部门视察员的批准。

  5、 怀孕妇女禁止加班加点,也不能做不适合他们身体状况的工作。

  6、 超时工资是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在夜间作业的超时是原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五十章 日休息和周休息时间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 在劳动中可休息一小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

  2、 二次工作时间相差不应该少于十二小时。
 
  3、 周休息时间尽量安排在星期日。

  4、 国家和当地节日休息。

第五十一章 例外


  1、 由于民众或技术上的需要,当政府听取专业人员意见后,可决定某行业或企业在节、假日或星期日照常上班。

  2、 在星期天和节、假日加班应安排他们在下星期调休。

  3、 除调休外同时支付不少于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补偿。

  4、 当地节日参加工作的,除安排调休外,还要支付当天工资。

第五十二章 请假


  1、 雇工应事先请假,而且在有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批准其假期,病假可容许三天。婚假十五天。配偶、孩子、父母亲、祖父母或兄弟死亡假七天。搬家二天。根据规定,雇工每月可以因个人私事请假不超过二天,每年不超过十五天。

  2、 孕妇出示医生证明在生前六个星期停止工作一直到产后六星期。如果经医生证明她患有疾病,在孩子出生前可以提前休息,在产后增加假期。

  3、 喂奶期妇女每天有二次休息时间,每次半小时,具体时间由产妇安排,但需征求雇主的意见。

第五十三章 劳动时间


  雇主应该把上、下班和休息时间用广告或劳动部门允许的办法公布在明处。如果分班组,就应该注明各班组上、下班的时间。

第五十四章 假期


  1、 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雇工每年有一个月的假期,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每两年增加一天假期。
 
  2、 下列情况不应该计算在假期内:国家和地方节日,医生出证明休息的日子。

  3、 假期可由雇主与雇员协商决定,如有分歧可由劳动部门决定。

  4、 任何取消或放弃假期的做法都是无效的,相反,劳动部门有权决定分二次享受假期,先享受连续十五天以上的假期,把余下的在以后几个月内享受。

  5、 当合同结束时,有不足一年未享受假期的可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

  6、 如果以雇员残废结束合同,雇员家属有权得到这笔未享受假期的补偿费。


第五分篇 酬金

第五十五章 工资


  1、 不管是叫工资还是叫酬金,不管用何种方法进行计算,这是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劳动报酬。

  2、 雇主定期分量付给雇员的钱应计算在工资的范围内。

  3、 下列收入不应该列入工资的范围内:
  A、 旅差费,雇工外出为雇主办事支付的费用。
  B、 零星赏钱,与工作没有关系。由雇主自愿给雇工,与合同无关。
  C、 社会保险费、补偿费等。
  D、 搬迁费、中断工作或解雇费。

第五十六章 工资的确定


  1、 工资的多少是由签约双方自愿确定,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变化的,与劳动数量和质量挂钩。确定后不应因任何原因对某人进行歧视。

  2、 所规定工资应该高于国家规定的最底标准。

  3、 工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A、 按时间支付工资,不计产量的多少。
  B、 计量工资,按件支付,不计时间。
  C、 以某项工程计算,如果考虑时间,应确定完成任务的期限。

  4、 如工资是不固定的,也就是说,是按工程、计件、代销等,确定的工资不应该少于按时间计算的工资。

  5、 如果聘用时间不超过半年,基本工资应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百分之四十。

  6、 如果工作发生变化,雇主应向雇工说明工资如何变化。

第五十七章 最低工资额

2、 确定最低工资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A、 考虑雇工和其家属的需求、他们生活的维持、社会保险和其它社会因素。

  1、 最低工资是固定的,每过一个阶段变化一次,不能超过两年。变化情况应该听取雇主代表和雇工代表的意见,同时要考虑国家的利益,要征求各行业专家的意见。
  B、 考虑经济方面的因素,包括社会发展的需要、生产水平和使更多人能有就业机会。
  C、 工作的条件、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八章 星期日和节假日工资


  1、 如果雇工在工作日内正常上班,就有权利获得星期日和节假日工资。如果一星期中工作日缺席,雇工就失去星期日的权利。

  2、 如果工资是变化的,假期工资按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第五十九章 假期工资


  1、 在假期雇工也能获一份正常工资,在假期开始时发放。

  2、 如果工资是变化的,假期工资按最近三个月平均工资发放。

第六十章 年度奖金


  1、 所有雇员都有权利享受下列年度奖金:
  A、 独立节前发十五天工资,在节日前五天内分发。
  B、 在圣诞节前发十五天工资,在节前发。

  2、如果雇工工作时间不足一年,按月百分比发。

第六十一章 支付方法


  1、 支付给雇工通用货币。

  2、 禁止用债券、筹码、证券或其它变相方法代替工资。

  3、 在某些厂矿和企业采用传统的方法代替工资的发放,这些方法只能在基本工资以外的款项,基本工资必须支付现金。

  4、 分发的东西必须是雇工或其家属实用的物品,应适量,不能超过实际需求,不能超出工资标准。

  5、 不能分发含有酒精的饮料或毒品来代替工资。

第六十二章 直接发放


  工资应直接发到雇员的手中,或者发给雇员的家属,但需要有他的委托书。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班组发放,可采用其它办法。

第六十三章 自由支配


  1、 雇员有自由支配其工资的权利,但雇主根据下述先决条件可限制其自由。

  2、 雇主有权扣除雇工赊销和出租给雇工物品所需费用及借款,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借款不能收取利息。

  3、 雇主可以扣除部分工资替雇工代交应该付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等,其总额不能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4、 不能用削减雇员工资的方法来保证雇主、雇主的代表或中间人的利益,不能用这种方法来维持现有的工作。

  5、 在雇员取得工资时必须同时得到一张有关工资的单据,说明各种情况。

第六十四章 物品和服务


  1、 如果企业内部商店为职工提供物品,不能采取强制职工购买的方法。
  2、 出售商品的价格必须合理,用同样的方法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章 发放工资


  1、 按时发放工资,按习惯定期分发,时间不应该超过一个月。
 
  2、 在劳动日期发放工资,如有必要,劳动部门可派视察员到现场。

  3、 合同到期后需要在一个月内结清全部帐目,或在自然等条件下适当延迟。

第六十六章 付工资地点


  1、 必须在工作场所或附近地方分发工资或根据法规或双方确定的地点进行。

  2、 禁止在工资发放处出售烈酒,设立酒吧,娱乐场所等。在酒吧和娱乐场所工作的人除外。

第六十七章 倒闭


  1、 如果企业倒闭或无偿还能力,首先应考虑支付工人的工资和赔偿费,保险部门和国家单位也不能与工人工资争先。

  2、 倒闭公司在支付工资前不解决与其它部门的债务问题。如资金短缺,不够付工资,由负责处理倒闭公司的法官或劳动部门设法首先解决工资问题。

第六十八章 工资发放册


  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方案,发放工资应登记在册,并需要有劳动部门的盖章。

第六十九章 工资的转让


  禁止工资的转让。

第七十章 工资的扣押


  1、 基本工资不能扣押。
 
  2、 超出基本工资部分的金额最多只能扣押四分之一。

  3、 法官可根据劳动者家庭生活情况作出新的决定。

第七十一章 社会保险


  被社会保险单位确认的待遇,与工资一样受到特殊的保护。


第六分篇 暂时中止合同

第七十二章 暂时中止合同的原因


  1、 经双方同意。

  2、 雇工因病或事故暂时无能力工作,但中断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范围。

  3、 妇女生育期间。

  4、 从事某项公共活动。

  5、 在被逮捕而未被判刑阶段。如果因雇主的原因被捕,雇工工资照发。

  6、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工作,但在十二个月中中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天。

  7、 参与军事活动(强制性)。

  8、 由于经济或技术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生产,如缺乏油料或原料使劳动中断。每十二个月中断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七十三章 由工作中断而造成的事项


  1、 中断结束时劳工有权继续参加工作,不能因中断而辞退雇员。

  2、 中断结束时雇工雇佣条件不变,中断时间结束时立即按原合同恢复工作。

  3、 在工作中断期间,雇工继续是公司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篇 终止合同

第七十四章 终止合同的原因


  1、 合同可因签定一方或双方的原因终止。

  2、 可以是以下几方面原因:
  A、 雇工死亡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或失去部分能力,但已不能胜任所干工作。
  B、 雇主死亡或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
  C、 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的力量。

  3、 可以根据合同按双方意愿结束合同,可以因无法进行下去而终止,也可以因结束工程而终止。

  4、 合同也可以因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可以是辞退,也可以是工人辞职。一方都必须通知另一方,根据劳动法规定解决存在问题。

第七十五章 辞退结算


  1、 不论什么原因终止合同,雇工都有权享受工龄结算。每年工龄可享受四十五天工资的待遇,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如果雇员死亡,这笔钱将根据民法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 家庭雇工的工龄结算为每年十五天,不足部分按月计算。

  3、 一年后雇主应该为雇员建立一帐户,存入他每年应得的工龄酬金,帐户立在国库,在劳动和社会发展部的控制下。

  4、 当支付工龄辞退费时,这是作为雇工工资的最后一部分付给他。

  5、 当雇工工资不固定时,可根据他从事的工作在辞退前六个月工资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进行核算。

  6、 雇工有权借款,但借款数额不能超过工龄辞退费(注:到国库帐户上取款)。如用来购买和改建住房时,公司将负担由此带来的利息差额。

  7、 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有权决定工龄超过五年的雇工是否提前支付给他们部分工龄辞退费。

  8、 工龄辞退费是不能扣押的,但如果通过审判,可强制把一部分工龄辞退费付给雇工的家庭人员。

第七十六章 证书


  1、 结束合同的,不管以什么方式终止,雇主都将提供已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在证明内注明开始和终止日期,职业和工资数额。

  2、 在雇工的请示下,证书可提及雇工的行为,工作效益和终止合同原因。

第七十七章 伤害与损失


  如果是有限期的合同被签约的一方废除,这一方必须支付给另一方一些费用作为赔偿费。如果是雇员废除合同,将赔偿给对方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雇主毁约,将按合同期的原规定付清所应付的工资额。

第七十八章 事先通知


  1、 根据第七十四章,终止合同的一方必须事先通知另一方。如果工期是一个月的需在一星期前通知对方。如超过六个月的,需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2、 事先通知也可以用赔偿费的方法进行解决。根据工作时间长短,分别赔偿一个星期或一个月的工资。

  3、 如果一方犯有明显的错误,不尽他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可不必支付赔偿费。

第七十九章 辞退


1、 雇主没有正当的理由,不事先告诉雇工辞退的原因不能结束合同。
2、 如果由于经济、技术、结构等原因需要辞退工人需劳动代表批准。
3、 怀孕的妇女除了正当合法的原因,或经劳动部代表的授权,不准被解雇。当她们在生育前后未能上班时不能解雇她们,也不准通知她们将被辞退。

第八十章 辞退雇工的正当理由


  如果雇工未能很好完成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辞退将被看作是正当的,具体如下:

  1、 经常无理由的缺席或迟到。

  2、 不守纪律,严重不服从领导。

  3、 对雇主语言或行动上造成威胁,或对雇主的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另一些人造成威胁。

  4、 欺骗、不忠诚或滥用他人的信任。

  5、 经常酗酒。

  6、 不讲究卫生,造成其他工作人员的不满。

  7、 被法庭判为有罪被监禁者。

第八十一章 辞退后的有关工作


  1、 如果雇工被无理解雇,可去劳动部门申诉。

  2、 如被确定为无理解雇,雇主必须按原条件、待遇恢复雇工的工作。如果雇主坚持辞退雇工,将被处罚,其金额相当于工龀结算额。

  3、 由于经济、技术、结构等原因辞退工人时,不按工龄给予处罚,但参加工作三年以上工人的补偿金额不能少于三个月。

第八十二章 辞退后问题的处理


  1、 当劳动部代表处理直接或间接辞退雇工出现的纠纷时,应召集双立进行调解。

  2、 当调解不成时,劳动部代表将确定辞退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3、 在提出问题后的十五天内劳动部代表将提出意见书。

  4、 在意见书的基础上代表向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提出并确定解决办法。

  5、 如不同意劳动代表的解决办法,将递交司法部门解决。

第八十三章 精简人员


  1、 如果由于经济、技术、结构等原因需精简人员,劳动部代表需事先征求劳工代表的意见并由企业家,劳工代表和劳动部三方人员参加,提出雇主想采用的办法,共同确定方案,尽减少由辞退人员带来的社会问题。
  
  2、 为确定被精简人员,劳动代表将征求双方的意见:向雇主了解生产情况和需求,同时了解雇工的能力、经验、职业、工龄、年龄和家庭经济等情况。当雇主情况有所改变时,应考虑被精简人员首先恢复工作。

第八十四章 间接辞退


  1、 当雇主的地位变得恶化时,没有能力继续完成他的义务而影响合同实施时,称为间接辞退工人。

  2、 下列情况为间接辞退工人:
  A、 雇主语言或行为不慎,或发生在雇主的代理人身上,影响了雇工或者其家属利益。
  B、 不按时发工资。
  C、 要求雇工干不是合同所规定的活(特殊情况除外)。
  D、 改变工作条件。

  3、发生上述情况雇工可上访劳动部,如劳动部代表确认为间接解雇,雇工们将根据规定获得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能低于三个月工资,并根据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支付因没有事先通知需对雇工作出的赔偿。

第八十五章 无效辞退


  1、 下列情况属于无效辞退:
  A、 没有书面通知被辞退某工人,也没有说明辞退的原因。
  B、 当辞退某一雇工时,某工人上诉劳动部。

  2、 无效辞退说明某人还是雇工,需继续向他支付工资。

  3、 第一条中的A为无效辞退,如果雇工在事后用书面补齐手续,并讲明原因,辞退在手续齐全时开始生效,但需要在宣布无效辞退七天以后。


第八篇 违章、罚款和期限

第八十六章 雇主的违章


  1、 劳动中,雇主们的违章如被管理部门发现,劳动当局将处以罚款。

  2、 根据雇主违章的程度的轻重、情节、影响雇工人数的多少,企业的经济状况和是否重犯来确定罚款的数量。

  3、 雇主违章的罚款将由下列单位确定:
  A、 劳动部代表最高可处罚雇主二十万中非法郎。
  B、 劳动、安全和妇女发展部委员长可确定罚款额最高为二百万中非法郎。
  C、 如果生产危及雇工们的生命和健康,劳动部视察员有权在限期内停止生产活动。发生事故后,劳动和社会发展部在视察员的建议下可停止企业的生产或令其关门,如不服可上诉部长理事会。

第八十七章 雇工的违章


  1、 如果雇工未完成他们应该做的,雇主可根据情况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给予处罚:
  A、 告诫。
  B、 中断工作,每次一到七天,工作十二个月以上的,可以中断其工作三十天。
  C、 限期辞退。
  D、 立即辞退。

  2、 禁止对工人进行罚款。

  3、 根据违章轻重给予处罚,应该看雇工有无"前科"。

  4、 一次违章不能多次惩罚。

  5、 必须在发现雇工违章后七天内给予惩罚,超过七天,不再追究。


第八十八章 劳工的辩护


  1、 雇工在受罚前必须用书面通知他,如果他不认字,可找证人,告诉他所犯错误,将对他采取的惩罚,要给他申辩的机会,雇工可要求某一工人代表参加。

  2、 在面谈后雇主坚持惩罚,雇工有上诉劳动部的权利。

第八十九章 期限


  1、 合同带来的问题将在三年内有效。如果是因事故或职业病要求赔偿,在发生事故和发病后三年内有效。

  2、 如果被认为是被无故辞退可在三个月内有效。

  3、 对雇主违章的惩罚在三年内有效。

  过渡性措施

  在本法宣布到三个月正式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有安定的权利,没有视察员确认的正当理由不能解雇工人。

  废除

  废除1984年6月20日公布的第11号法令,该法令是根据1979年12月7日第11号法令改编的,又涉及1979年10月19日第一号令。在实施本法令后,上述法令均已废除。

  最后决定

  本法在公布后60天后实施。公布日期为1990年1月4日于马拉博。

  为了一个美好的赤道几内亚


总统(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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