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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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新的促进国外投资规定

赤道几内亚新的促进国外投资规定

2004年9月14日第17号令。此令的发布旨在对促进国民参与到企业经营中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根据1994年6月6日第2号令对1992年4月30日第7号令的修改。该法令对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所进行的投资进行了规定。此规定的目的旨在鼓励促进生产性投资,鼓励为赤几人民创造新的就业和施展才能机会,为他们创造财富,改善生活质量,并有助于他们入股参与到国外投资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施展与开展之中。
根据1994年2号令第3条A)和E)款中有关鼓励允许企业在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以及在企业股本中允许赤几人参股行为的规定。
根据1990年10月29日第6号令,关于中小企业投资的特殊规定。
以及根据1994年4月7日第54号令,关于通过批准有关赤几投资规定所应用的法律条例。
在应用上述法令方面,为了满足在经济活动领域参股的需要,有必要发布补充相关规定,以便使国民知晓在现行的法令中自己所享有的经济权利。
根据公共管理,社会事务与人权部的建议,赤几政府部长会议在2004年9月10日举行的会议上,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所有从事石油行业或从属该行业的企业和公司的股本中均要有赤几当地自然人或企业独资法人的股本金。
第二条, 赤几方合股人的股本金在赤几的外资企业中或在赤几从事经营的外商成立的企业中,不得低于35%。赤几当地的合股人不得少于三个。在董事会中,赤几方的董事不得少于1/3。
第三条, 公证人员在对公司章程出具公证书之前,要核实该公司的执照已经注明在赤几的外资企业或在赤几从事经营业务的外商成立的股本中,已经拥有了赤几国民的股本金。
第四条, 在赤几政府内成立外资企业和外商与当地国民合股企业注册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该办公室从属于政府秘书长直接管理,其职能是,具体统一指导在赤几设立企业的外商与为这些外商资产注册登记有关的公证和注册人员联系,以及与颁发外资企业或合股企业执照的相关部委联系。
登记办公室出具的附有税率和捐税的发票,一定要具有秘书长签署的同意照发的字样。
第六条, 注册办公室要监督检查有关当地代理人本人或由赤几的独资企业独占合资股份的情况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该办公室则要协助外国股东寻找其它的赤几企业。
第七条, 合资股东们通过派往赤几的业务管理人员享有企业的规划、组织、公司全体职工的组合以及控制和领导的权力。
第八条, 赤几石油公司(GEPETROL)在石油领域以及任何从属于该领域的企业中享有优先合股的权力。当其股本超过35%时,它可成为在赤几的外资企业或在赤几从事经营的外商成立的企业中唯一的一家赤几方参股企业。
第九条, 合资企业中所注册登记的高级职员的鉴定,要与在赤几的外资企业或在赤几成立的赤几国民与外商合资企业所颁发的授权书相符。
第十条, 为实施公共工程合同在赤几成立的总部设在国外的外资企业或公司,要遵循赤几国内实施的有关在公共交易和投资领域内的利润股份的规定,赤几方的股份比例约占纯利的5%与10%左右。
该规定要经过注册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政府秘书长签发。

规定的废止
任何与本政令相违背的同级或下一级所颁发的相关规定均予废止。

规定的生效
本政令在政府公报发布之日或正式通告之日起生效。

此令。
2004年9月14日于马拉博市颁发。